协会章程


深圳市呼叫中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呼叫中心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Call Centre Association ”, 缩写为“SZC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呼叫中心企业、客户服务中心、电销中心、互联网多媒体中心、客户中心、客户体验中心、客户互动中心、呼叫中心外包商、提供产业相关设备的厂商、系统集成商以及提供产业人力资源公司、咨询公司、培训等相关企业和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会员间桥梁和纽带,增进相互沟通与合作,增强企业之间的配套协调能力,推进深圳地区呼叫中心在各个行业的深入应用;推动本地呼叫中心企业向国际化企业的转化;促进呼叫中心运营管理能力、系统运用等方面提升;促进呼叫人才的培养与交流,从而推动深圳市呼叫中心产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球各地,聚焦广东省深圳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信息枢纽大厦27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呼叫中心行业的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

    (二)对呼叫中心行业的发展、规范、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供制定呼叫中心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

    (四)密切与呼叫中心企业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叫中心行业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关呼叫中心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呼叫中心行业的发展与管理的经验,开展业内交流和会员咨询服务,为组织会员企业人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及时了解国内外呼叫中心行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收集、编辑有关呼叫中心行业的管理和技术发展的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七)推动呼叫中心业务在各个行业的应用;

    (八)承担政府、深圳市通讯管理局和企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呼叫中心及其相关企业、机构或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企业会员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需按时缴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视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部分职权,通过召开理事会补选理事会成员依照会员大会的诀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召开理事会增补理事会成员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审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有权提出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候选人名单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网站、刊物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和企业级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一些有偿服务;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通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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